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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尚天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孩王*甲,男孩王*乙。由于在认识不到一个月即在双方父母的包办下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投,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闹。近几年来,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4年9月、2015年3月原告曾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因被告躲避不出庭,原告撤诉。但双方关系仍未改善,自2015年9月以来,双方一直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奈现第三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财产及债务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结婚及生育孩子的情况属实;但双方并不是包办婚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自两个孩子出生后原告一直教育抚养孩子。原告已做了绝育手术,2014年又做了阑尾切除等手术,现原告患有多种妇科疾病,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2月27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并于2004年10月9日生育女孩王*甲;于2007年6月5日生育男孩王*乙。近几年来,原、被告在县城租房子供两个孩子上学,原告经常在外承包工程,被告在家教育抚养两个孩子,夫妻双方聚多离少,夫妻关系渐渐淡漠;2014年做了阑尾切除及妇科手术,2014年9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曾于2015年9月、2015年3月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又撤诉;2015年10月原告第三次起诉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请求将两个孩子判归由原告抚养,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予以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两个孩子,虽然自己2014年9月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致使夫妻关系淡漠,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考虑到因被告已做了绝育手术,且现患有多种妇科疾病,两个孩子需要原、被告共同抚养,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与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原告的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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