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汤付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汤**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汤**在滦平县小营满族乡二道湾村有房屋四间及院落一处,另有登记在汤振国(被执行人汤**已故父亲)名下由被执行人汤**继承并由其翻建房屋四间及院落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汤付宽名下位于滦平县**湾村房屋四间及院落一处。

二、查封登记在汤振国(被执行人汤**已故父亲)名下由被执行人汤**继承并由其翻建房屋四间及院落一处。

三、由被执行人汤**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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