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居**、姜**、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证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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