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居殿章、姜**、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居**、姜**、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证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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