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62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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