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侯**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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