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柏*与被执行人由振*、由振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敦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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