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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与黄XX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X与被告黄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受伤时间较短无法作法医鉴定为由,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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