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X与被告黄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受伤时间较短无法作法医鉴定为由,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黄**与上**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分院、上海吉晨**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与龚X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某**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倪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第二被告与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某粮食专业合作社与张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崇明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龚某甲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第一被告与吴**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颜X**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张X与上海**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路局与向玉兰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