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沙XX为与被告上海**公司、张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沙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9.5元,由原告沙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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