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由无锡**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的,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快运**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自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月5日,原告委托被告托运汽车配件4件,由无锡运往长春。原告在被告无锡营业部交付被告货物,被告出具了包裹单。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告未将全部货物安全运往长春,遗失货物1件价值人民币3,800元,经交涉无果。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3,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包裹损失款人民币435元(已付);
二、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中**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付);
四、双方别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7月2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