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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有限公司与美嘉**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中国**有限公司、被告**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8年12月18日书面确认将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将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韩中国**有限公司、被告**限公司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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