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中国**有限公司、被告**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8年12月18日书面确认将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将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韩中国**有限公司、被告**限公司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