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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广州**有限公司、吴**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司)、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各方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翔**司、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牌号为粤E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型号为BJXXXXF,发动机号为XXXX)返还给江*;二、驳回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负担。

上诉人诉称

江*上诉称:一、原审判决未支持江*请求返还车内物品的诉求是错误的。二、翔**司、吴**在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盗侵江*依法享有所有权的车辆,江*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必然的,这种经济损失不单单体现在另行租借车辆的支出,也体现在车辆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折旧上。江*提出每天500元的经济损失,合情合理,应得到支持。三、翔**司、吴**不但盗侵江*的车辆,甚至私下在车辆上安装GPS,监控并跟踪江*的行踪,侵害了江*的个人隐私,给江*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江*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合理合法。综上,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改判翔**司、吴**返还江*放置在车牌号为粤E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内的车辆行驶证、车辆备用钥匙、车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单、机动车辆登记薄复印件、江*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小区车库出入门禁卡、客户信息资料等物品;3.依法改判翔**司、吴**赔偿因盗占车辆给江*造成的损失费500元/天8天=8000元(自2014年7月21日起暂计至2014年8月5日止,实际赔偿损失费用按照每日500元计至归还车辆之日止);4.改判翔**司、吴**向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江*精神损失费2000元;5.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翔**司、吴**承担。

翔**司上诉称:一、江*在诉状中的陈述并非事实。1.翔**司接受吴**委托,协助将车开回并交给吴**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吴**扣留涉案车辆是基于双方《借款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暂扣涉案车辆。并且,上述条款并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则抵押物转移占有,故不属于流质条款,上述条款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江*夫妇向吴**借款时持有真实的身份证、车辆保险单等证明文件,而且还按照双方《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借款担保协议》等合同的要求向吴**交付了原车钥匙、车辆保险单等资料;吴**也已依约划款至江*的账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真实且有效。一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没有查清。3.江*在其与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张**全程参与了借款过程,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本案事实的查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审法院不追加张**为第三人,明显不当。4.恳请二审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张**的口供笔录,以查明涉案事实。二、江*、张**向吴**借款到期几天后即协议离婚,且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绝大部分归江*所有,而夫妻共同债务中的绝大部分由张**承担,该行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三、翔**司是因接受债权人吴**委托才协助将涉案车辆开回并交给吴**,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委托人吴**承担,且吴**亦确认涉案车辆现由其掌控,所以,翔**司无需承担车辆返还责任。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江*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江*承担。

吴**上诉称:1.吴**扣留涉案车辆是基于双方《借款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暂扣涉案车辆。并且,上述条款并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则抵押物转移占有,故不属于流质条款,上述条款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他上诉意见与翔**司第一点中的2、3、4及第二点一致。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江*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江*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江*的答辩意见与其上诉意见一致。

翔**司、吴**的答辩意见与其上诉意见一致,补充:不同意江*的上诉请求,翔**司、吴**并没有取得江*上诉请求中所称的物品,暂扣涉案车辆是因江*与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据,不存在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事实及理由。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吴**占有江*所有的涉案车辆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吴**未经江*同意,擅自开走江*所有的涉案车辆,违反了上述关于抵押权实现途径的法律规定,另外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亦未约定吴**可占有抵押物,因此吴**占有涉案车辆没有合法依据,江*有权请求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翔**司员工取走涉案车辆并交付给吴**,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判决翔**司、吴**共同承担返还涉案车辆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江*请求返还车内物品、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问题,因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车内存放了其主张的物品及其每天有50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对江*要求返还车内物品、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江*未提交证据证实翔**司、吴**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严重后果,故本院对江*请求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另外关于翔**司、吴**请求追加张**为第三人的问题。因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江*未要求张**承担责任,张**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对翔**司、吴**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翔**司、吴**请求调取张**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证明涉案借款为江*、张**夫妻共同债务等。因本案并非借贷纠纷,涉案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及借款经过,均不影响本案返还原物纠纷之处理,故对翔**司、吴**调取询问笔录的申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江*、翔**司、吴**的上诉请求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江*、广州**有限公司、吴**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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