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诉讼中以本案尚存在庭外调解的空间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