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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朋与王*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朋诉被告王*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朋诉称,我与被告是本村人,经人介绍于1979年10月1日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男三女,现已成年。结婚多年来,夫妻感情本来是好的,自从我1993年出深圳做工及子女陆续长大出外做工后,被告就做出越轨的事情,与本村大岭围人通奸,10多年双方形影不离,经做工作仍无悔改之意,反而变本加历,不把原告放在眼里。2015年5月27日,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对被告说:“你再和他人继续这样的话,你就会短命十年”而她则反驳说:“短命10年就短命10年吧”。说完后她就与他人一起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背叛丈夫,对我打击甚大,造成夫妻感情破裂,都是她造成的恶果,现请求法院办理双方的离婚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东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育四个子女:大女儿刘**(198X年11月1日出生)、儿子刘*帆(198X年5月10日出生)、二女儿刘*芬(198X年1月1日出生)、三女儿刘*(198X年7月20日出生)。共同生活中,婚初双方感情一般,尔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矛盾,特别是近年来,双方因原告怀疑被告生活不捡点而造成双方矛盾加剧。2015年5月双方即分居生活。2015年7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进行答辩。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提出婚后所建五间双层楼房,待后处理,双方未购置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子女均长大成人,有一定的婚后感情。但双方均不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引起争吵,特别是近年来,双方因原告怀疑被告生活行为不捡点,造成双方矛盾加剧。导致双方分居生活。现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案经做原告的和好工作,原告坚持己见,调和无效,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朋与被告王*东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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