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甲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应受偿垫资的2015年度子女抚养费3600元。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20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3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张*发现被执行人张*甲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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