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吴**与被告吴**、吴**、吴**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吴**、吴**、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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