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吴**、吴**、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原告张**与被告刘**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邢**与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程*与被告郭**、郭**、孙**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李**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张**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穆**、张**与郑江人身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崔**与崔**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李**、杨*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丁**与被告丁**、李**、王**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