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丁**与被告丁**、李**、王**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与被告丁**、李**、王**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丁**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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