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与被告丁**、李**、王**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丁**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原告张**与被告刘**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邢**与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程*与被告郭**、郭**、孙**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李**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张**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穆**、张**与郑江人身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崔**与崔**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与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回金华、杨**与被告辽宁**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