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李**、杨*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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