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孙**等与宿迁市**展有限公司、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孙**、孙**、孙**、孙大家与被告宿迁市**展有限公司、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五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孙**、孙**、孙**、孙大家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展有限公司、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五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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