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杭州**有限公司、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杭州**有限公司、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1元,减半收取1965.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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