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陈**与被告温溪敬老院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陈**、陈**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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