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同学与合肥擎**限公司、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学诉被告合**有限公司、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同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同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5元,合计50元,由原告张同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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