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学诉被告合**有限公司、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同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同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5元,合计50元,由原告张同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褚**与张*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翁*、朱**等与裴**、詹中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陈**、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吴**等与朱**、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来与钱祖法、何**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储**与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曹**、曹**管辖裁定书
卫**与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合肥**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等与李*乙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