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曹**、曹**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曹**、曹庆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曹**在答辩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和原告蔡**所称的侵权行为的行为地皆不在本院辖区,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故请求我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合肥**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曹**、曹**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路望园小区××室,原告蔡**诉称的侵权行为发生于合肥市经开区佳境风情苑9幢1307室。上述地点均位于合肥**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该案应由合肥**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