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与纪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与被告纪*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法定代理人钟华北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红村、牛家勤,被告纪*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诉称:2015年4月28日,被告纪*驾驶无号u0026amp;amp;ldquo;绿佳u0026amp;amp;rdquo;牌电动自行车,在迎宾大道与西昌路交叉口东侧非机动车道逆行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纪*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共支付医疗费用21568.19元,其中被告支付18000元。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68.19元、伙食补助费480元(30元/天16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护理费6096元(101.60元/天156天)、交通费350元、牙齿修复费490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鉴定费1300元,以上总计71304.1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纪*辩称: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的责任划分及事实无异议,原告诉求合理合法部分,被告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21时15分,被告纪*骑电动自行车沿迎宾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行至与西昌路交叉口东侧时,与由东向西骑电动车的原告钟**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纪*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钟**无责任。原告当即被送往皖**集团总医院救治,诊断为:1右锁骨远端骨折2闭合性颅脑损伤3冠牙折断。出院医嘱:u0026amp;amp;ldquo;1、院外继续休息,加强营养。2、门诊预约复诊时间:一月、二月、四月后来院复查指导下一步治疗。3、出院指导:因冠牙折断予以行口腔科会诊后示:烤瓷牙修复后需每十年后重新修复一次或拔除牙根后种植修复。右肩部伤口院外每三天换药一次,术后两周拆除,继续加强右肩关节功能锻炼,防止关节僵硬发生,不适关节外科随诊。4、待骨折愈合后,行右肩内固物取出术。u0026amp;amp;rdquo;原告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用21235.35元;2015年5月17日、6月10日、6月30日原告门诊花费分别为287.10元、22.72元、22.72元。上述医疗费总计为21568.1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18000元尚余3568.19元。2015年8月5日,原告父亲钟华北申请对原告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费1300元。2015年8月6日,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为1、钟**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2、钟**右锁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费用约需8000元(捌仟元)。3、钟**牙齿损失义齿修复费为:①行桩冠治疗费用约1000元。②每次全瓷牙修复费用为30002u003d6000元。③其义齿更换次数为8次。

另查明,原告钟**一直在宿州市居住生活,现就读于宿州市第九中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及户口簿、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门诊收费票据及加盖医院印章的医药费发票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身体权。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受害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对该次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因护理期及营养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应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后续治疗费及牙齿修复费用也未实际发生待发生后另行主张,其鉴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一直在宿州生活就读其损失应以城镇标准计算。综上,扣除被告已付的18000元医疗费,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3568.19元、伙食补助费480元(30元/天16天)、营养费480元(30元/天16天)、护理费1625.6元(101.60元/天16天)、交通费320元(20元/天16天),共计6473.79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钟**损失人民币6473.79元。

二、驳回原告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钟**负担700元,由被告纪*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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