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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与:李*、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经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庭审查明:2015年6月10日21时许,原告杨*与被告李*发生争执,李*对杨*的头部进行了殴打致其轻微伤,后杨*住院医治花去医疗费834.51元。因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724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非法侵害。本案中被告的殴打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且造成轻微伤,原告因此住院治疗并花费医疗费834.51元,被告理应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杨*医疗费834.5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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