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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德义与芈永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芈**因与被上诉人芈永跃身体权纠纷(案由二审纠正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萧*一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郜**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芈**于2015年9月2日以芈**于2015年8月22日突患脑溢血,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不能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本院准予芈**的延期开庭审理申请,并于2015年9月9日向芈永跃进行了告知。2016年1月18日,本院经与芈**所在村萧县马井**委员会确认,芈**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同日,芈**的近亲属经协商一致,推举芈**之女芈**作为芈**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芈**自患病以来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为由,请求先行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芈**作为芈德义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理芈德义的民事活动,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于法有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芈**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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