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诉被告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郑**等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同于2015年9月29日以其与部分被告达成了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陈**与赵**、国元农**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胡**、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芈德义与芈永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高洪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梁**、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蒋**、严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与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苗**与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齐**、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与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