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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定远县**民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诉被告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郑**等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同于2015年9月29日以其与部分被告达成了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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