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蒋**、严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被告蒋**、严*、赵**、余*、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进行审理。后因本案被告人数较多且均在监狱服刑,于2015年8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12月10日,原告吴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