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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梁**、鲍传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梁**、鲍传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六*一终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仅凭吴**的陈述不能证明是申请人打了鲍传业一巴掌,申请人没有使用暴力,不应承担责任,被申请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误工费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护理费应该按照101.6元每天计算。2、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二审审理中,法官不允许申请人发表意见,剥夺了申请人当庭陈述和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54629.3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请求查清树木、水沟和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梁**、鲍传业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关于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理由。原审判决根据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等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所做的陈述以及陈**的治伤费用与治病费用经鉴定无法分开,据此认定陈**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妥,应予维持。陈**系农业户口,但常年从事面条加工零售业,原审比照批发与零售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已经考虑到其从事加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妥。陈**申请再审要求按照每天101.6元计算护理费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2、关于原审审理程序违法的申请理由。经查阅二审庭审笔录,未发现有程序违法情况,且申请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审理程序违法。故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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