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时英菊、吕**与被时贵、时培柱、时光雏、时**、时英聚、时召锦、韩**、韩**、韩**生命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时英菊、吕**与被申诉人时贵、时培柱、时光雏、时**、时英聚、时召锦、韩**、韩**、韩**生命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寿民一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时英菊、吕**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1月11日,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六市检民(行)监(2015)3415000004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发当晚吕**在酒桌上负责斟酒并在少量饮酒后离开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