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章长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被告章长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将此事由告知原告,但原告不同意以公告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起诉。

原告何**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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