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诉被告全椒军瑶新**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以无法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全椒军瑶新**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对被告全椒军瑶新**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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