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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源泽智能科技有限与刘*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源泽智能科技有限诉被告刘*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源泽智能科技有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源泽智能科技有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合肥源泽智能科技有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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