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林**与被告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2015)尤*初字第2451号判决书
原告许**与被告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焦**与罗**、罗*、罗**、毛**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林**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武夷山**游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与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危**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肖**与浦城县官路乡河村村上溪垅电站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宁德市**有限公司、黄**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