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杨**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林**与被告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