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用于公布-吴**、叶**、吴**与范**人格、健康、生命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叶**、吴**与被告范**人格、健康、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叶**、吴**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经法官动员已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叶**、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叶**、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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