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叶**、吴**与被告范**人格、健康、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叶**、吴**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经法官动员已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叶**、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叶**、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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