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叶**与被告刘**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叶**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何**、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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