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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某某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巢福生与被上诉人巢**、彭**、彭**、龙**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5)万**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代理审判员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彭**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超出原审原告巢**、彭**、彭**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5)万**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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