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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促进会与江西金**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促进会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中国**促进会于2015年7月10日以其与江西金**限公司经多次沟通释疑和致歉谅解,双方已同意和解息诉并在原审法院达成和解协议了结本案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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