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胡**、胡**、唐*诉被告晏*、肖*、黄*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与本案相关联的(2015)高*一初字第637号案件已将涉案死者李*的尸体移送进行尸检,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刘**、刘**、刘*明诉刘**生命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郑**、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覃**与被告陈**、陈**、黄**、赖**、赖**、陈**、赖**、赖**、段**、李**、李**、邓**、郑姊雯生命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刘**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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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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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与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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