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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席*、胡**、胡**、唐*诉被告晏*、肖*、黄*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胡**、胡**、唐*诉被告晏*、肖*、黄*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与本案相关联的(2015)高*一初字第637号案件已将涉案死者李*的尸体移送进行尸检,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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