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某、被上诉人郑某某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潘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