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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