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曹**等与程**、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曹**、曹*与被告程**、曹**、曹**、臧**、孟**、臧治家、孙**、臧治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曹**、曹*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程**、曹**、曹**、臧**、孟**、臧治家、孙**、臧治珠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曹**在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信用社的存款给予冻结20000元(账户分别为:916061800011126917712、916061800011129369428)。

将被告曹**在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信用社的存款给予冻结20000元(账户分别为:916061800011126219007、916061800011130399739)。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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