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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闫兆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闫兆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存款4000元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闫兆圣存于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为91606×××64的存款4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4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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