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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刘**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三诉称,被告在原告村北的小池塘养鱼,为了增加经济效益,被告将池塘进行了深挖,致使池塘深达两米多,但被告却未在池塘边设立任何防护设施,也未设立警示标志,且无人看管。2015年农历2月22日11时30分左右,魏**经过池塘,不慎失足落水,当场溺亡。被告利用村里共有的池塘养鱼,私自深挖施工,且不设立任何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造成了魏**失足落水以致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一、原告之妻魏**的死亡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没有承包玉皇庙镇刘东村村北的小池塘,更没有在池塘里养鱼,也未对小池塘深挖。小池塘属于自然坑,被告没有义务对小池塘进行管理、维护、设置警示标志,更没有义务对小池塘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总之,村北的小池塘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对于小池塘里发生的任何事情,均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对于魏**的死亡,被告不应负任何责任。二、原告之妻魏**是如何死亡,没有正式的鉴定结论。2015年农历2月22日原告之妻魏**死亡后,原告家人就将死者匆匆下葬,魏**的死亡原因至今没有正式的鉴定结论,是属于溺水死亡,还是属于他杀,亦或是突发疾病死亡,没有正式结论。原告在魏**死亡并且下葬五个月后,以死者系落入水中溺亡为由提起诉讼,在没有证据证实死亡原因的情况下,该理由是显然不能成立的。三、退一步讲,假如原告之妻魏**系溺水死亡,魏**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故意造成的后果,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假如魏**系溺水死亡,根据发现魏**尸体的地方既不临大路,也常年没有人行走,并且魏**将脱掉的衣服放在坑边,可以分析魏**系脱掉上衣,在不容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跳入水中寻死,魏**的行为属于自杀身亡,与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魏**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杀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农历2月22日原告刘**之妻魏风春尸体发现在玉皇庙镇刘东村村北小池塘里。对于死亡原因,原告称系死者不幸失足落水溺水而亡,被告不予认可,称没有正式的死亡鉴定结论,不能排除是死者故意落水或是突发疾病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死亡。原告称被告对此池塘深挖养鱼,被告否认,原告提供证人刘*甲出庭作证,其只证明了打捞死者尸体之事,对于其他事项未作证明;提供证人刘*乙出庭作证,其证言前后矛盾,原告询问证人时称被告在此池塘养鱼,被告询问证人时又称不确定被告是否在此池塘养鱼,且证人表示没有见过被告在此池塘撒过鱼苗、喂过鱼;证人刘*丙未出庭,证言为“晚上挖掘机干了一夜,保生”;证人刘*丁未出庭,证言为“我叫刘*丁,现年73岁,住郓城县刘东村东北角81号,两年前,我房后大坑,一夜时间挖成了四个坑,此坑是刘**所挖,刘*丁,2015年9月6日”,被告对以上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玉**派出所死亡注销证明、证人证言记录在卷,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之妻魏风春尸体被发现于玉皇庙镇刘东村村北小池塘里,原、被告双方对此事实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证实。对于该池塘现由谁管理、使用,原告虽提供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刘*甲只证明了打捞死者尸体之事,对于其他事项均未作证明,证言证明力不足;证人刘*乙证言前后矛盾,原告询问时证人称被告在此池塘养鱼,待被告询问时证人又称不确定被告是否在此池塘养鱼,且证人表示没有见过被告在此池塘撒过鱼苗、喂过鱼,此证言不可采信;对刘*丙、刘*丁书面证言被告不予认可,证人也未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证言证明力不足。综上所述,四份证人证言之间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被告刘**对此池塘深挖养鱼及对此池塘负有管理、防护的义务,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三对被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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