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郑州德**限公司与华声**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国家开发**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等与朱**、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粟*诉梁**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开封**公司与河**视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业协会与洛阳**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宰灿军与樊**、河南鑫欣**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