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公司诉被告河**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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