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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诉梁**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粟*诉被告梁**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粟*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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