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粟*诉被告梁**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粟*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郑州德**限公司与华声**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国家开发**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詹书豪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等与朱**、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开封**公司与河**视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业协会与洛阳**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宰灿军与樊**、河南鑫欣**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