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与被告沈**、谭**、黄**、殷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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