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祖*中诉被告长沙致**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祖*中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祖明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祖明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祖*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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