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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刘*、隆回**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刘*、隆回**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刘*、隆回**心小学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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