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陶**等与陶**、陶五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陶*一、被告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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